Evershine Canada · Food Import Compliance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加拿大:法規、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加拿大,企業須在出貨前確認產品分類、配方及來源准入條件,安排合格的食品進口商,並完成適用的食品安全管理、英法文標示、進口申報及海關程序。
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加拿大、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及後續營運應掌握的事項。「一般食品」在本文是說明範圍的用語,並非一張可涵蓋全部品類的加拿大產品許可分類。
本頁不詳述天然健康產品(Natural Health Products,NHP)、酒類、嬰幼兒配方、特殊膳食用途食品及補充食品的完整專門程序;但會說明與一般食品的分類界線。肉、乳、蛋、水產及植物性食品,仍須逐項確認額外的准入、衛生或檢疫要求。
內容查核日期:2026年10月5日。 來源國限制、AIRS條件、准用成分清單及個別許可條件可能變動,應於實際出貨前再次確認。
核心原則:加拿大一般食品通常沒有「每一項產品都先取得獨立上市許可證」的通用制度;但商業食品進口商原則上須持有涵蓋進口活動及相應品類的有效Safe Food for Canadians licence(SFC牌照),並履行適用的預防控制、追溯、食品安全、標示與逐批申報義務。公司設立、海關帳號及SFC牌照,是不同層次的要求。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 法規或制度 | 主要管理事項 | 主要主管機關 |
|---|---|---|
| Safe Food for Canadians Act及Safe Food for Canadians Regulations(SFCR) | 食品進口牌照、外國供應商控制、預防控制計畫、追溯、特定品類及部分標示規範 | 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CFIA) |
| Food and Drugs Act及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FDR) | 食品安全、成分、添加物、污染物、營養標示、宣稱、新型食品及補充食品 | 加拿大衛生部(Health Canada)制定健康與安全標準;CFIA執行相關食品檢查及標示監管 |
| Health of Animals Act/Regulations及Plant Protection Act/Regulations | 動物、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害蟲、輸入許可與證明 | CFIA;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協同邊境作業 |
| Customs Act、Customs Tariff及進口稅制度 | 商業進口登記、報關、稅則分類、原產地、估價、關稅及進口GST |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加拿大稅務局(CRA)負責相關GST/HST稅務規定 |
| 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及關稅配額制度 | 乳品等受控農產品之進口許可、配額及配額內外關稅待遇 | 加拿大全球事務部(Global Affairs Canada,GAC);CBSA辦理邊境稅務 |
| 各省、領地與地方之食品營業、衛生及語言規定 | 加工、分裝、餐飲、銷售等實際活動;魁北克另有法文要求 | 相關省/領地及地方主管機關;魁北克語言事項涉及OQLF等機關 |
CFIA的食品許可、CBSA的海關程序與Health Canada的產品/成分審查,不能互相替代。 中文法規名稱與術語僅供閱讀理解,適用範圍以官方英法文法規為準。
官方資料:S01、S02、S03、S09、S24、S31、S34、S35。
問答目錄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加拿大,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 可依下列六個階段安排:
- 確認產品與責任主體: 確定產品屬於一般食品,選定合格的加拿大進口商,或確認境外進口商資格;分清品牌商、進口商、報關行及倉儲業者的責任。
- 審查配方、製程及來源准入: 核對成分、添加物、新型食品、食品規格與包材,並依產品、原產地、加拿大目的地及最終用途查詢自動化進口參考系統(Automated Import Reference System,AIRS)。
- 建立進口商合規基礎: 辦理適用的SFC牌照、My CFIA及海關BN/RM帳號;建立適用的預防控制計畫(Preventive Control Plan,PCP)、供應商驗證、追溯、客訴與回收制度。
- 完成標示與出貨資料: 設計適用的英法文標籤,核算營養及包裝正面營養標誌,取得該品類需要的證書、許可及檢驗資料。
- 辦理逐批輸入及通關: 提交食品/海關申報,接受文件查核、必要檢查與檢疫,依選用的海關程序辦理稅款與放行。
- 確認可銷售狀態並持續管理: 完成倉儲及交貨條件核對,保留批號與流向紀錄,管理後續配方、工廠及法規變更。
實務建議:先確認「產品可否進口」與「誰有資格進口」,再安排量產及商業出貨。 不能等貨物抵港後,才開始申請牌照或確認動物性原料的准入條件。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加拿大設立子公司嗎?可以直接當境外進口商嗎?
答: 不一定要自行設立子公司;可以與持有適當SFC牌照的加拿大進口商合作。但外國公司也不能僅因有加拿大客戶、海關帳號或報關代理人,就認定自己符合食品境外進口商(Non-resident importer,NRI)的資格。
| 商業安排 | 需要確認的核心條件 |
|---|---|
| 加拿大子公司或其他具加拿大固定營業場所的合格主體作為進口商 | 公司與實際營業安排、SFC牌照、適用PCP、海關帳號及當地業務要求;公司登記本身不是食品進口許可 |
| 委任既有加拿大進口商 | 由該業者作為真正食品進口商,承擔其牌照、供應商控制與回收責任;合約應說明資料取得、標籤及市場管理分工 |
| 外國公司自行作為食品NRI | 須符合CFIA對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國、食品品類及出貨路徑的認可條件;不是對所有外國公司開放 |
截至查核日,對肉品及活體或生的軟體貝類以外的食品,美國是CFIA目前唯一認可可適用該類NRI安排的外國。 肉品與活體或生的軟體貝類,則有各自的認可國家制度,不能用來推論所有其他食品都可申請。此處生的軟體貝類亦包括冷凍生品;美國業者仍須確認產品是否在認可範圍內。
一般食品的合格美國NRI,原則上須從美國直接輸往加拿大。不能只由美國公司開發票,就將食品直接從第三國運往加拿大;第三國食品須先依美國食品監管要求實際進口美國,再按規定出貨,單純過境不等同符合條件。
CBSA海關上的NRI安排,與CFIA食品法規下的NRI資格,是兩個不同問題。 委任報關行不會把食品進口商的SFC牌照與食品安全責任移轉給報關行。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加拿大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
答: 通常不需要每一款一般食品都先取得獨立的產品上市許可證。應區分「業者的SFC牌照」、「特定產品或成分的事前審查」,以及「每批貨物的輸入程序」。
SFC牌照授權的是相關業者從事指定食品活動,並應涵蓋實際進口品類;不是政府對該業者全部配方或所有商品逐一背書。一般食品也不是一律要申請天然健康產品使用的NPN編號。
但新型食品、未准用的添加物或添加物新用途,以及其他依法須事前評估的產品,仍須先完成對應程序。若產品依其成分、形式、用途或宣稱被判定為NHP、特殊膳食用途食品或補充食品,不能繼續套用單純一般食品流程。
「沒有通用產品許可」不等於「任何配方都可以進口」。 同樣地,持有SFC牌照也不免除肉品等特定國家、工廠或官方證明要求。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 建議取得完整配方及比例、複合原料的展開成分、添加物用途與使用量、產品規格、製程與殺菌資料、保存期限與條件、包材、原包裝標籤、製造廠及原產國資料,並取得可對應產品或批次的檢驗報告。
植物原料應辨明學名、使用部位及萃取方式;動物原料應辨明物種、組織部位、來源及處理方法;發酵原料則應說明菌株、基因改造情形、製程與殘留。香料、載體、包衣、複方添加物、過敏原及交叉接觸資訊也應納入。
進口商另須取得足以驗證外國供應商控制措施的資料,例如危害分析、監測與矯正措施、稽核紀錄或第三方食品安全認證,並判斷其是否確實涵蓋供應工廠、產品及製程。第三方認證可以是證據之一,但不是所有進口食品一律必須取得同一種認證。
以上是專案預審及供應商管理清單,不表示每份資料都須隨每一批報關上傳;正式輸入文件依AIRS、品類規則及主管機關要求決定。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 不一定。至少應區分禁止使用、附條件允許,以及尚須確認分類或完成事前審查三種情形。
允許的食品添加物,仍可能受到食品類別、用途、濃度或規格限制;污染物與其他摻偽物質,也可能適用禁止或限量規定。某一物質天然存在於普通食物,與將其萃取、純化或濃縮後額外加入,不能當成相同用途。
維生素、礦物質、胺基酸或其他生理活性成分,不是因為「有營養」就能自由加入所有食品。應先確認是法定食品強化、補充食品的補充成分,還是涉及新型食品或NHP分類;補充食品有其允許食品類別、成分清單、使用條件及警示規定。
實務建議: 對每項受限成分建立「身分與用途—適用品類—限量/條件—證據—結論」紀錄;資料不足或許可尚未完成時,不宜承諾可以出貨。
Q06 在加拿大的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 兩種結論都不能直接成立。必須先確認查的是食品添加物、普通原料、補充成分、污染物,還是已完成新型食品安全評估的產品。
加拿大的准用食品添加物清單,管理的是具有法定添加物功能的物質,不是所有可食用原料的完整白名單。因此,普通原料沒有出現在添加物清單,不當然代表禁止;但當該物質實際是以添加物功能使用時,就須符合對應清單與條件。
相反地,查不到禁止紀錄也不等於已證明合法。原料缺乏安全食用歷史、使用新的重大改變製程,或由具有新特徵的生物來源製得,都可能涉及新型食品審查。
實務建議: 查核時保留學名、同義名稱、物質識別資料、用途與來源,不能只以商品名或中文名稱搜尋一次就作結論;有疑義者向Health Canada提出分類或新穎性確認。
Q07 新型食品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 先依FDR第28分部及Health Canada指引確認是否屬新型食品(novel food),再判斷所需的安全評估與事前程序。不能只憑國外合法銷售、GRAS結論或其他國家核准,就推定加拿大准用。
新型食品可能包括缺乏安全食用歷史的物質或微生物、經由以往未用於該食品且造成重大改變的製程製得的食品,以及符合新穎性條件的基因改造植物、動物或微生物來源食品。不是所有使用生物技術的產品都自動需要同一種審查;但產品屬於新型食品時,須在銷售或廣告前完成法定事前程序。
精密發酵蛋白、特殊萃取物或新菌株產品,應準備來源生物、菌株、基因改造、製程、產品組成、雜質、預定用途及安全資料。最終成品不含活菌,不能單獨作為免除新型食品評估的理由;若產物另作添加物使用,還須查核添加物制度。
實務建議: 先確認已公開的安全評估是否確實涵蓋本案產品、來源、製程及用途;無法明確判定時,先申請新穎性判定或事前諮詢,而非直接進行商業試賣。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以直接在加拿大使用?
答: 不能直接沿用。應依Health Canada的15類准用食品添加物清單,逐項核對物質、食品類別、用途、最高使用量及其他條件。
同一種添加物可能只允許在某些食品使用,或只准特定功能與限量。國外E-number、INS號碼、供應商食品級證明或外國核准資料,可以協助辨識,不能取代加拿大的准用依據;標籤也須使用符合加拿大規則的名稱。
若物質尚未准用,或擬新增食品類別、功能或使用量,可能須向Health Canada提出食品添加物申請。「加工助劑」須按實際功能、製程及殘留判斷,不能由供應商自行改名就排除添加物要求。 成分標示例外,也不等於食品安全或使用條件的豁免。
Q09 加拿大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 不是。應先依農藥或其法定殘留定義,配合食品/作物項目,查詢加拿大已設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個別食品與農藥的組合可能有不同限量。
依Health Canada現行說明,未設定個別MRL時,農藥殘留一般不得超過0.1 ppm,其依據為FDR第B.15.002(1)條;仍須一併檢查法條適用範圍與特別例外。不能把這個一般基準寫成全部食品、全部農藥或所有污染物的共同上限。
應使用已生效的MRL資料,而不是把公開徵詢中的「擬議限量」當成現行標準。乾燥、濃縮或其他加工食品,也須核對對應食品項目、原料及加工情況,不宜任意沿用不相符的生鮮品限量。
Q10 肉、乳、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 應依Health Canada的《List of Maximum Residue Limits for Veterinary Drugs in Foods》,核對動物用藥、供分析的指標物質、食品或動物組織,以及相應MRL。
例如同一藥物在不同物種、肌肉、肝、腎、乳或蛋,可能有不同規定;某些MRL還排除特定生產類別,不能僅看到相近物種名稱就直接套用。
農藥未列名的一般0.1 ppm基準,不能直接套用到動物用藥。 若未列出適用的獸藥MRL,須另外確認禁止規定及主管機關適用的判定依據,不能自行認定有一個通用容許量。
殘留合格只解決部分食品安全問題,來源國、製造廠、動物衛生准入及官方證明仍須分別查核。
Q11 有一份COA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足以證明可以進口?
答: 不足以。COA(Certificate of Analysis,分析檢驗報告)是證據的一部分,不能替代成分合法性、供應商控制、准入證書、牌照、標示或海關程序。
報告應能對應實際產品與批次,並核對樣品、檢測項目、方法、檢出或定量極限、結果、檢驗日期及加拿大適用標準。依食品風險,可能需要微生物、農藥、動物用藥、黴菌毒素、重金屬或其他污染物的證據;並非每種食品都使用同一套檢驗組合。
進口商應將檢驗納入供應商驗證及預防控制安排,判斷報告是否足夠、是否需要獨立驗證,以及是否有額外批次要求。國外第三方認證或COA,也不能解除CFIA依法抽查、要求資料或採取管制的權限。
實務建議:先建立加拿大適用的風險與檢驗項目表,再委託實驗室。 不宜先購買制式檢驗套餐,再反過來推論產品合法。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加拿大?
答: 會,但不應把特定品類的國家/工廠核准制度,概括套用到所有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進口商須確認外國供應商採用可達到加拿大要求的安全控制;肉品及活體或生的軟體貝類,另有特定的來源國制度認可、工廠或出口資格要求。其他食品亦可能因動植物疫病、污染紀錄或個別條件而受限。
乳品等受控農產品,還可能涉及GAC的進口許可與關稅配額;不能把食品衛生准入與低關稅配額視為同一件事。生鮮蔬果進口商除SFC牌照外,原則上另涉及Fruit and Vegetable Dispute Resolution Corporation(DRC)會員要求,但有特定例外。
出貨前應查閱AIRS、該品類專頁及最新進口通知。更換工廠、原料產地、物種、出貨國或製程時,應重新核對;同一品牌曾經順利進口,不代表另一個工廠或配方也同樣符合。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 都須符合適用的食品進口規定;差別主要在危害控制、製程、保存及運輸條件,而不是常溫食品就一律免牌照或免管理。
冷藏與冷凍食品,應在供應商、國際運輸、抵港待驗、加拿大倉儲及配送各環節安排適當溫度控制與異常處理。常溫食品也須確認殺菌或其他製程的有效性、包裝完整性、濕度及高溫影響。所需溫度應依品類、製程及安全依據確認,不能用一組數字涵蓋全部食品。
保存期限與「安全可食用」不是同一概念。 加拿大一般預包裝食品保存期限為90天或以下時,原則上須標示best before及適用的保存指示,並有特定例外;超過90天者,不是一律依法必須標同一種日期。Best before主要涉及未開封食品的品質,不等於所有食品的強制安全到期日。
實務建議: 首批進口應將待驗、可能補件及配送時間,納入到貨後剩餘保存期限與可售期間的計算。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
答: 需要。FDR第B.23.001條禁止銷售包材可能向食品遷移對消費者有害物質的食品;食品製造商、販售者及相關責任業者仍須確認包材適合預定用途。
對一般食品包材,加拿大不是一律要求先取得政府核准或逐材質登錄。供應商可自願向Health Canada提出化學安全評估,取得不反對函(Letter of No Objection,LONO);但LONO不是法律上的全面核准,也不解除業者責任。嬰幼兒配方、新型食品或特殊用途食品之包材,可能須作為特定產品評估的一部分提供資料。
實務建議: 索取直接接觸層、樹脂與添加成分、塗層、油墨/黏著劑相關風險、食品種類、接觸時間、溫度、重複使用及遷移證據。歐盟或美國符合性聲明可作參考,不能自行替代加拿大符合性判斷。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 不是。不能把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或官方衛生證明,列為所有一般食品、每一批貨物的共同必備文件。
是否需要官方證書,應依AIRS及品類規範確認。肉品、乳品、特定水產品或植物產品等,可能須提供對應的官方肉品檢查證明、動物衛生出口證明、植物檢疫證明或其他指定資料;有些情況還須先取得加拿大輸入許可,且證書內容必須符合指定條件。
商會證明、一般COA或自由銷售證明,不能當然代替加拿大要求的特定官方證書。有機食品則須另確認加拿大有機制度所接受的認證、等同性安排及進口證明要求。
實務建議: 每個品項建立「AIRS查詢條件與日期—必要文件—簽發機關—取得時點—批次核對方式」清單,避免抵港後才發現原應在出口國取得的證書欠缺。
英法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加拿大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2026年有哪些重要要求?
答: 供消費者零售的預包裝食品,強制標示資訊原則上須同時提供英文與法文,並使用加拿大的名稱、格式、單位及表達規則;不是把外國標籤直接翻譯就完成。
| 標示項目 | 核對重點 |
|---|---|
| 通用品名及淨含量 | 使用加拿大適用的名稱、度量單位、位置與字體規格;有身分標準的食品另核對其組成 |
| 成分及複合成分 | 依規定排序、展開及使用名稱;糖類成分須確認是否應依加拿大規則分組列示 |
| 過敏原、麩質及添加亞硫酸鹽 | 使用加拿大規定的來源名稱與揭露方式;不能只沿用原產國過敏原清單 |
| 營養標示 | 適用時使用加拿大Nutrition Facts table/Valeur nutritive,核對份量、必列項目、單位、每日參考值、四捨五入與版式 |
| 包裝正面營養標誌(FOP) | 飽和脂肪、糖或鈉達規定門檻者,除適用豁免等情況外,須使用指定營養標誌;不能用一般警語自行替代 |
| 負責業者名稱及主要營業地址 | 核對製造商或負責業者的合法標示方式;輸入產品可能須配合Imported by/Importé par、Imported for/Importé pour或適當產地資訊 |
| 日期、保存及批號 | 保存期限90天或以下之一般預包裝食品,原則適用日期與保存指示要求;另核對例外、批號及品類規定 |
| 原產地、等級或特殊品類資訊 | 依食品與標示安排判斷;不是所有食品都套用相同原產國欄位,也不能將加拿大分裝或貼標直接等同加拿大原產 |
過敏原須使用加拿大規則。 重點包括花生、樹堅果、芝麻、小麥或小黑麥、蛋、乳、大豆、芥末,以及魚、甲殼類與軟體類;另須確認麩質來源及添加亞硫酸鹽要求。亞硫酸鹽的強化揭露涉及總量達10 ppm等條件,低於該濃度也不能直接推論其作為添加物或成分可免標。Contains聲明與May contain交叉接觸警語的用途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官方資料:S25。
2026年1月1日起,FOP新要求已進入正式遵循階段。 是否需要標誌,須按食品類型、份量/參考量、營養素含量及豁免條件計算,不能把15%每日參考值當成所有食品唯一門檻。CFIA已明確說明並無一個延後至2026年之後的普遍寬限期;查獲不合規後可能給予矯正期間,不等於可以預先不遵循。
過渡安排容許2026年1月1日以前已進口、在加拿大製造或在零售端包裝的產品繼續販售;對境外製造品,不能只因「國外在2025年已製造」就當作2026年進口免適用新制。官方資料:S28、S29。
語言例外與魁北克須另外確認。 多數外國食品不符合「specialty food」的單語豁免;以華人市場為主要客群也不是自動豁免理由。純業務用運輸容器與零售包裝的規則不同;在魁北克銷售時,還須核對該省附加法文要求,不能只確認聯邦雙語即認定全部完成。官方資料:S24。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 不宜直接沿用。應逐句審查包裝、電商頁面、廣告及其他面向加拿大市場的宣稱,確認是否涉及營養含量、營養功能、一般功能、疾病風險降低或藥品性質。
加拿大並非禁止一般食品的一切健康宣稱。某些營養、功能、疾病風險降低或已接受的治療性宣稱,在符合規定的食品組成、證據、文字及標示條件下可以使用;其他涉及疾病或藥品定義的宣稱,則可能須事前審查、法規豁免,或轉入藥品/NHP制度。外國核准或一份研究,不能自動取得加拿大使用資格。
「低鈉」「無糖」「高纖」等也有條件,不是自由行銷用語。具有FOP營養標誌或補充食品警示的產品,另須核對相關宣稱的限制與顯著程度。Organic/Biologique宣稱則須符合加拿大有機制度,不能只靠供應商自稱天然或有機。
實務建議: 先以可驗證的原料、風味及食用方式撰稿,對每項營養或健康效果宣稱另建立法規與證據對照。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食品進口申報何時辦理?需要哪些帳號、文件及稅務安排?
答: 應先備妥進口商資格與資料,再為每批貨物辦理食品及海關申報,不能把申請SFC牌照視為已完成所有批次的通關。
第一層是食品進口資料。 一般商業輸入可透過CBSA單一窗口的Integrated Import Declaration(IID)提交相關資料。須正確申報進口商、有效SFC牌照號碼、HS分類、必要的其他政府部門(OGD)代碼、品名、數量、來源及目的地等,並依AIRS提供證書或許可。牌照須涵蓋「Importing food」及實際品類;CFIA指引要求在指定欄位填入正確的8碼英數牌照號碼,不能誤填公司稅號。
電子進口資料可在貨物抵達邊境前提交;CFIA現行指南說明最早可提前90天。這是可提前申報的範圍,不是政府保證90天或固定若干天核准。 到貨時資料仍須正確,牌照與文件也須有效。官方資料:S01、S08。
第二層是海關帳號及申報。 商業進口商須安排Business Number(BN)與進出口RM帳號;CARM是CBSA的正式帳務系統。新RM帳號透過CARM登記;境外進口商的BN9取得程序與一般加拿大境內業者不同,不能把所有帳號都寫成向同一機關辦理。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空運提單及適用原產地證據等,應與貨物和申報資料一致。食品IID與海關Commercial Accounting Declaration(CAD)功能不同。官方資料:S34、S36。
第三層是關稅與付款。 關稅依稅則分類、原產地、優惠待遇、配額及當期附加措施判斷。符合基本食品範圍者通常屬GST/HST零稅率;汽水、糖果及某些零食等可能應稅,不能將全部食品一律當作零稅率。一般應稅商業進口的GST通常為5%,但是否適用、稅基及例外仍應逐項確認;進口時的稅務處理與日後各省境內銷售課稅,也須分開判斷。官方資料:S31、S35、S37。
採用Release Prior to Payment(RPP,先放行後付款)者,須完成登記並提供所需財務擔保,再依期限辦理帳務及付款;未採RPP者,可依規定先完成申報及繳稅後取得放行。不是所有進口商都必須採用同一種擔保/付款模式。 官方資料:S36。
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
答: 不一定。逐批申報義務,不等於每一批都必須由政府抽樣送驗;但進口商本身仍須有足夠的預防控制及驗證證據。
CFIA可依食品與供應商風險、來源、既往不合規紀錄及現行管制要求,進行文件核對、現場檢查、抽樣或要求其他證據。某些特定來源食品另有檢驗、證明或額外進口條件,應依當期通知處理,不能用一般常溫食品的經驗推論全部品類。
若有扣留、待驗、限制移動或禁止銷售等指示,須按該指示執行;不能自行認定「沒有每批必驗」就代表已抽驗貨物可任意交貨。政府查驗、進口商自行驗證及買方商業檢驗,也應分清其目的與費用。
實務建議: 為首批進口預留查驗及必要倉儲的安排,並在每次出貨前查閱AIRS與進口通知。
Q20 持有SFC牌照或貨物獲海關放行後,就可以立即銷售嗎?
答: 不一定。SFC牌照是業者活動資格;海關放行是海關程序的結果。兩者都不等於政府已確認每項成分、營養標示、廣告宣稱及銷售活動完全合法。
交貨前仍應核對適用的食品安全、來源准入、檢驗或檢疫指示、英法文標籤、FOP營養標誌、保存條件,以及目的地業務要求。食品有安全疑慮、仍受扣留/限制或尚未符合合法銷售條件時,不能只憑物流業者通知已出倉就上架。
若計畫在加拿大補貼標籤或進一步加工,必須在進口前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定例外與條件,並明確安排責任人、地點及程序。不能把「可依法補正的特定情形」解讀成所有食品都能先不合規進口、再自行補貼後出售。
Q21 通過食品安全查核後,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
答: 不是。防止食品危害人體健康,與防止動植物疫病或害蟲傳入,是不同的管制目的;即使均涉及CFIA,也不能認定其中一項完成就自動替代另一項。
肉、乳、蛋、其他動物來源原料及部分水產,可能另須動物衛生輸入許可或出口國證明;植物、種子、穀物、生鮮蔬果等,則應依物種、部位、原產地、加工程度與用途,判斷植物檢疫及輸入條件。
混合食品也須展開配方查核。含少量肉或其他動物成分,可能在某項食品品類規則下有例外,但不當然免除動物衛生要求。高度加工的植物原料也不是只憑「加工食品」名稱就全部免檢疫。
實務建議: 使用AIRS時確實輸入產品與來源資訊,查不到明確項目時向CFIA確認;並將輸入許可、植物檢疫證明、動物衛生證明與一般COA分開管理。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 不能僅因少量、郵寄、快遞、電商或免費,就把商業輸入當作個人自用。真正個人自用有其數量及用途條件,不能以自用名義建立加拿大商業銷售庫存。
加拿大確有特定例外,例如符合條件的展覽、商展免費試吃或樣品安排。CFIA的展覽指南列有部分一般加工食品在100公斤或以下時免SFC牌照的情形,但須符合僅於相關活動免費供應等用途限制,並確認品類、文件及檢疫要求;不是所有100公斤以下的進口都免牌照,也不能未經允許就在現場販售或活動外分送。
其他測試、研究或展示用途亦須核對其法定條件,不能因標成sample就自行適用。以電商方式進口後在加拿大倉儲販售,仍應按真正進口商與商業用途規劃;消費者真實自用直購則須個別判斷。
實務建議: 試銷、展覽或試吃之前,先確認是否供人食用、是否收費、數量、供應對象及剩餘貨物用途,再決定申報方式。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小型業者有豁免嗎?
答: 應持續維持牌照及活動資料、供應商控制、適用的書面預防控制計畫(Preventive Control Plan,PCP)、批號與流向、客訴、回收及變更管理。PCP是實際執行的制度,不是一份取得牌照後就不再更新的文件。
追溯方面: 原則上須能追溯上游直接供應商及下游直接接收業者;零售端原則上不須逐一追蹤最終消費者。依SFCR追溯規定,相關紀錄通常須保存兩年,並能在加拿大取得;CFIA要求時,原則上應在24小時內以英文或法文提供,健康風險時可能要求更短時間。資料可存於境外伺服器,但必須符合可取得及提供條件。其他海關、稅務或產品專屬紀錄,應另訂其適用保存期限,不能全部只留兩年。官方資料:S38。
客訴與回收方面: 應有調查與矯正程序;發現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時,須依規定立即通知CFIA及處理。適用業者須維持回收程序,至少每12個月模擬一次回收並保存相關紀錄;不能只保存客戶名單卻無法辨識受影響批次。官方資料:S01、S02、S06。
小型業者的書面PCP豁免很有限。 某些業者全部食品年營業收入為加幣100,000元或以下時,可能免建立書面PCP;計算包括相關境內外食品收入,不只是對加拿大的進口金額。乳品、蛋、加工蛋、水產、加工蔬果、肉品等指定活動不適用此豁免,申請CFIA出口證書等情況亦另有規定。
免書面PCP不等於免SFC牌照、免預防控制、免追溯或免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方HACCP、GFSI相關方案或其他認證可依風險及商業需求選用,但不能概括寫成所有食品進口商依法必須取得相同的第三方認證。官方資料:S04、S06、S07。
Q24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成本,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 必須先確認產品、來源與營運模式,才能合理估算。一般食品沒有通用逐項上市審查,不代表SFC牌照、文件查核、特殊准入、檢驗、NRI資格或新型食品程序都不需要時間。
建議將費用區分為產品分類與配方審查、英法標籤與營養計算、PCP建置、牌照及政府規費、必要檢驗、官方證書/許可、報關及運輸、關稅與進口GST、倉儲待驗、重新貼標及顧問服務。政府規費、實驗室費用與商業服務費,不應混為一個「食品認證費」。
SFC牌照一般有效期為兩年,須安排續期及資料變更;官方費額應依申請時有效的CFIA Fees Notice確認。取得牌照與每批通關是不同時程,不能承諾所有品類一律幾天放行。
實務建議: 首批專案先明列報價假設、資料缺口與可能追加項目;對肉、乳、活體或生的軟體貝類、新型成分或需要特殊許可的案件,先完成准入判斷,再承諾出貨日期。
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加拿大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 建議先做產品法規預審,同時確認合格進口商與預定銷售地區。 請準備完整配方、製程、原產國與製造廠、包材、現有標籤、營養資料、預定宣稱、出貨路徑,以及加拿大倉儲與銷售安排。
建議的預審成果包括:一般食品/NHP/補充食品及新型食品分類、逐項成分與添加物結論、AIRS與特殊准入條件、進口商及SFC牌照安排、英法標示與FOP差異、必要檢驗和文件、PCP與回收責任,以及首批出貨與後續管理步驟。
對尚未建立加拿大據點的外國公司,先比較「合作進口商」與「加拿大自有營運主體」的責任及控制能力;只有符合CFIA條件時,才將境外NRI安排列為可用路徑。確認可行性後,再安排量產、包裝印製及物流,有助降低補件、重新貼標或退運風險。
如需規劃一般食品進口加拿大,歡迎與永輝加拿大聯繫,提供產品資料及預定銷售模式,以便進一步討論法規查核、進口主體、財稅與專業服務分工。
官方資料:S05、S06、S08、S10、S13、S23、S28。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以下區分專案預審資料、進口商常備資料及逐批/條件式文件。「應建立或備查」不等於「每一批均須提交同一套附件」。
| 資料或文件 | 使用目的 | 適用方式 |
|---|---|---|
| 完整配方、複合原料展開、添加物用途與含量 | 成分、食品分類及限量預審 | 建議每款產品建立版本化主檔;配方變更重審 |
| 製程、供應商、工廠、殺菌與保存資料 | 確認來源、製程及危害控制 | 納入外國供應商驗證;正式提交依要求 |
| 營養資料、包裝尺寸、英法文標籤及銷售宣稱 | 營養表、FOP、過敏原及廣告審查 | 零售、業務用與特殊品類分別判斷 |
| 包材材質、接觸條件與安全佐證 | 食品接觸材料符合性 | 按產品及用途備查;LONO通常不是通用必備證書 |
| 合格進口商資料與SFC牌照 | 確認進口資格、活動及品類 | 一般商業食品進口原則適用;不等於逐項產品許可 |
| 食品NRI資格及出貨路徑佐證 | 確認境外主體是否可擔任食品進口商 | 只有採用NRI模式時適用,須符合CFIA特別條件 |
| BN/RM帳號、CARM與適用報關授權 | 海關登記、帳務及付款 | 依真正海關進口商安排;不能替代SFC牌照 |
| PCP、供應商驗證、客訴與回收程序 | 食品安全與進口商持續責任 | 按活動及豁免條件確認,通常作為常備/備查資料 |
| AIRS查詢紀錄、HS及OGD對照 | 確認當批准入與文件要求 | 建議每次出貨前重查,紀錄來源、目的地及用途 |
| IID食品/海關申報資料及SFC牌照號碼 | 逐批輸入申報 | 依實際貨物填報並確認有效性 |
| 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空運提單等 | 貨物、價值與運輸核對 | 按運輸及海關程序準備 |
| 官方衛生、動物衛生或植物檢疫證明 | 特定品類/來源地之法定條件 | 只在適用品類及條件下必備;一般COA不可取代 |
| 特定進口許可、配額及原產地證據 | 受控農產品、優惠關稅或其他准入 | 按AIRS、GAC與海關規定準備 |
| COA、抽驗報告及其他檢驗紀錄 | 批次/供應商驗證與特殊條件 | 依風險、進口條件或官方指示;不是全面通行證 |
| 有機認證及適用進口證明 | 有機產品進口與宣稱 | 擬以有機食品進口銷售時另外確認 |
| CAD、稅款、擔保及放行紀錄 | 海關帳務及款項管理 | 依RPP或先繳稅後放行模式處理 |
| 批號、到貨、出貨、溫控及直接客戶紀錄 | 追溯與回收 | 首批即建立;食品、海關、稅務保存年限分別管理 |
官方資料:S01、S05、S06、S08、S22、S23、S33、S34、S36、S38。
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
| 查核對象 | 判斷方式 | 常見誤解 |
|---|---|---|
| 普通食品原料 | 身分、來源、食用歷史、製程、安全性及產品分類 | 沒在添加物清單就是禁止;或沒在禁止清單就是允許 |
| 食品添加物 | 加拿大准用清單、食品類別、功能、規格及使用量 | 國外准用、天然來源或有E-number就能使用 |
| 維生素、礦物質、胺基酸及其他活性成分 | 食品強化、補充食品或NHP等不同規則 | 有營養價值即可添加到任何食品 |
| 新型或生物技術來源成分 | 新穎性、安全食用歷史、重大改變及既有評估範圍 | 最終無活菌或外國有GRAS結論即可免審 |
| 農藥殘留 | 個別MRL;未設個別限量時的一般0.1 ppm及適用例外 | 未列名一律零容許;或全部殘留均用同一限量 |
| 動物用藥殘留 | 藥物、分析物質、動物/組織、食品及MRL | 直接套用農藥0.1 ppm一般基準 |
| 污染物、天然毒素及微生物 | 法定限量、禁止規定、品類及風險控制 | 只有重金屬合格,就證明整項食品安全合法 |
| 過敏原、麩質與添加亞硫酸鹽 | 加拿大來源名稱、揭露及交叉接觸管理 | 沿用原產國過敏原清單或只貼May contain就足夠 |
| 食品接觸包材 | 材質、接觸層、預定用途與有害物質遷移風險 | 加拿大一律要求包材上市許可;或有LONO即免責 |
| 動植物來源及有機身分 | AIRS、來源國與物種、證書、工廠及有機制度 | 食品檢驗合格即不須檢疫;外國有機證明必然通用 |
官方資料:S08、S10、S11、S12、S13、S15、S16、S19、S21、S22、S25、S33。
加拿大官方參考資料
以下均為加拿大政府、主管機關或官方法規資料。應以已生效法規及個別許可條件為準;一般說明、歷史版本、公開諮詢或擬議修正,不能取代當期有效規定。AIRS及准用清單是動態資料,本文不代表任何特定產品已獲主管機關核准。
實際產品的進口條件、檢驗項目、證書、標示及稅務處理,須依完整配方、製程、來源地、出貨路徑、加拿大目的地、交易模式及出貨時有效規定確認。本頁為一般性資訊,不能代替個別產品的正式分類、法規意見或主管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