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加拿大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加拿大已与 94 个国家签署了双重徵税协定 (DTA)。
加拿大与您居住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规定可能会降低预扣税率,也可能免除预扣税。
许多国家允许为消除或减少双重徵税而支付的加拿大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

请参考加拿大与台湾的税收协定

请参考加拿大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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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制定了以下条约申请的判断标准:
场景: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加拿大有 DTA,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请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加拿大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机构),请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加拿大没有 DTA,请前往C部分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A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加拿大有 DTA,并且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它将被视为“非加拿大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加拿大将徵收零税。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发送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以下,我们将通过问答让您了解。

DTA-Q-10:
加拿大的哪些外国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DTA-A-10:
加拿大已与以下 94 个国家签署了 DTA:

Algeria France Luxembourg Slovak Republic
Argentina Gabon Madagascar Slovenia
Armenia Germany Malaysia South Africa
Australia Greece Malta Spain
Austria Guyana Mexico Sri Lanka
Azerbaijan Hong Kong Moldova Sweden
Bangladesh Hungary Mongolia Switzerland
Barbados Iceland Morocco Taiwan
Belgium India Netherlands Tanzania
Brazil Indonesia New Zealand Thailand
Bulgaria Ireland Nigeria Trinidad and Tobago
Cameroon Israel Norway Tunisia
Chile Italy Oman Turkey
China, Republic of Ivory Coast Pakistan Ukraine
Colombia Jamaica Papua New Guinea United Arab Emirates
Croatia Japan Peru United Kingdom
Cyprus Jordan Philippines United States
Czech Republic Kazakhstan Poland Uzbekistan
Denmark Kenya Portugal Venezuela
Dominican Republic Korea, Republic of Romania Vietnam
Ecuador Kuwait Russia Zambia
Egypt Kyrgyzstan Senegal Zimbabwe
Estonia Latvia Serbia  
Finland Lithuania Singapore  
DTA-Q-20:
为什麽在DTA下该国外资没有常设机构 (PE)之外资所得,可以享受零税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条约第 5 条和第 7 条。条款定义外国实体是否在加拿大拥有常设机构。
第 7 条规定,如果没有常设机构,非加拿大境内来源的收入将不在加拿大征税。

DTA-Q-30:
哪些情况被视为没有PE,外资在该国设立子公司会被视为外资的在该国的子公司吗?

DTA-A-3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加拿大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不会被视为 PE,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加拿大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加拿大母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向非加拿大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非加拿大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加拿大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请参阅加拿大转让定价网页。

DTA-Q-40:
外资在加拿大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可否适用没有PE下的零税率?

DTA-A-4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2 项,如果外国公司在加拿大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则将被视为加拿大国内收入。
但根据DTA第5条第4项,如果办事处仅从事筹备或辅助活动,则适用零税率。

DTA-Q-50:
加拿大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50:
如果非居民是与加拿大签订了双重徵税条约的国家的居民,并且在加拿大没有常设机构,
则该非居民可以就此类商业利润申请加拿大所得税豁免。
如果您因税收协定而在加拿大获得免税的加拿大来源收入,您可以要求付款人不要预扣税。

填写标准化的基于条约的法规 105 豁免申请表(R105 表),该表可从任何税务服务办公室 (TSO) 或专业中心 (CoE) 获取,并可从 CRA 网站获取:Canada.ca/revenue-agency.
在相关服务的初始付款前至少 30 天提交。
如果税务局的官员同意您符合资格,他们会向您发送一封弃权信,交给您的付款人。
只有当 TSO 或 CoE 发出豁免时,豁免申请人才可以在不预扣的情况下向接收者全额付款。
有关信息,请参阅网站: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tax/international-non-residents/information-been-moved/rendering-services-canada/where-send-completed-waiver-non-resident-employer-certification-applications.html

通过My Account提交申请

B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加拿大有 DTA,并且您拥有 PE(常设机构),则您的收入将被视为加拿大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加拿大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加拿大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加拿大税率。
以下,我们将通过问答让您了解。

DTA-Q-60:
被视为加拿大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加拿大收入来源包括在加拿大经营业务所赚取的收入、来自加拿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利息、来自加拿大的股息。

DTA-Q-70:
DTA第五条及第七条优先于加拿大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适用DTA时,如果加拿大国内税法与DTA第5条的PE定义不同,则以DTA下的定义为准。
在适用 DTA 时,如果外国公司被定义为在加拿大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将被视为非加拿大国内来源的收入,如果业务利润与此问题相关,则 DTA 第 7 条的条款可以相应地适用零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请参阅 A 部分。

DTA-Q-80:
当非加拿大税务居民有加拿大来源所得,不考虑DTA 情况下,加拿大税法扣缴税率多少?

DTA-A-80:
《所得税法》第 XIII 部分规定了确定加拿大居民(出于税收目的)支付给非居民的时间的规则。
加拿大的非居民对源自加拿大的某些类型的收入徵收 25% 的预扣税。
付款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扣所需的金额并将其汇给加拿大税务局 (CRA)。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25%
股息 – 25%
利息(货款)– 0%/ 25% ( 1)
特许权使用费 – 0%/ 25% ( 2)
技术服务 – 15%/ 25% ( 3)
专业服务– 15%/ 25% (注 3)

:

  1. 支付给公平贷方的利息免徵 0% 的预扣税。对支付给非公平贷款人的利息徵收 25% 的预扣税。
  2. 适用于与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版权有关的付款、铁路公司支付的某些付款、在与研发 (R&D) 费用相关的真正成本分摊安排下的付款的 0% 预扣税,如果付款人获得了研发结果的权益,以及支付给公平交易的人的付款,付款人在计算在加拿大境外开展的业务的收入时可用于加拿大税收目的。
  3. 根据第 105 条规定,从加拿大提供服务中获得收入的非居民需缴纳 15% 的预扣税。
    一般而言,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用作为在加拿大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商业利润无需纳税,需缴纳 25% 的预提税。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加拿大的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加拿大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加拿大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加拿大税率。

DTA-Q-A0:
当非加拿大税务居民有加拿大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A0:
不强制要求使用表格 NR301来为付款人降低的税率预扣,但它表明CRA在以降低的税率预扣前的期望。
填写表格 NR301 非居民个人根据税收协定享受福利(减税)的资格声明。
如果没有 NR301 表格,则可能不允许付款人使用协定优惠的权利来申请低于 25% 的第 XIII 部分的全部税率。
完整的 NR301 表格有效期为 3 年。
如果表格是根据受益所有人的正式授权授权书籤署的,请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NR301 时附上授权书的副本。
即使您没有获得 NR301 表格来支持受益所有人的居住国和税收优惠资格,如果以下所有情况均属实,您也可以应用税收协定税率:

  1. 获得非邮局信箱或转交地址的完整居住地址。
  2. 收款人是个人。
  3. 没有理由怀疑该信息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收款人无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4. 有适当的程序,以便收款人信息的变化将导致对预扣税率的审查。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加拿大签定DTA,那麽当您有加拿大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Q0:
《所得税法》第 XIII 部分规定了确定加拿大居民(出于税收目的)支付给非居民的时间的规则。
加拿大的非居民对源自加拿大的某些类型的收入徵收 25% 的预扣税。
付款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扣所需的金额并将其汇给加拿大税务局 (CRA)。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25%
股息 – 25%
利息(货款)– 0%/ 25% ( 1)
特许权使用费 – 0%/ 25% ( 2)
技术服务 – 15%/ 25% ( 3)
专业服务– 15%/ 25% (注 3)

:

  1. 支付给公平贷方的利息免徵 0% 的预扣税。对支付给非公平贷款人的利息徵收 25% 的预扣税。
  2. 适用于与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版权有关的付款、铁路公司支付的某些付款、在与研发 (R&D) 费用相关的真正成本分摊安排下的付款的 0% 预扣税,如果付款人获得了研发结果的权益,以及支付给公平交易的人的付款,付款人在计算在加拿大境外开展的业务的收入时可用于加拿大税收目的。
  3. 根据第 105 条规定,从加拿大提供服务中获得收入的非居民需缴纳 15% 的预扣税。
    一般而言,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用,作为在加拿大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商业利润无需纳税,需缴纳 25% 的预提税。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法规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
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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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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