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劳动管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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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C – 加拿大劳动法规
LRC-CA-20.10
加拿大劳动合同应记载哪些内容?
RD 答:
联邦
联邦劳动和就业立法根本不适用于受省级管辖的雇主。
同样,省级劳动或就业立法不适用于联邦监管行业的雇主。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S 1(4)。
根据 2014 年加强工作场所促进经济发展法案,S.O. 2014 年,第10,法案 10。
没有要求与非工会僱员签订书面僱佣合同。
然而,它现在变得越来越普遍。
就业标准法 (ESA) 是製定安大略省最低就业规则的立法。
安大略省的每份僱佣协议的条款均受 ESA 的义务约束。
如果条款低于法定最低僱佣标准,或员工在胁迫下签署合同,则此类合同将无法执行。
根据“加强工作场所促进经济发展法案”,雇主必须在僱用后 30 天内,向每位现有员工提供一份就业标准海报(关于安大略省就业标准法案您应该了解的内容)。
海报提醒员工注意公共假期、最低工资和加班等基本就业权利。
LRC-CA-20.11
加拿大劳动合同可以定期的吗?期间多长?
RD 答:
联邦
受联邦管辖的行业的雇主通常被聘用为不确定的期限。
省 – 安大略
是的。固定期限合同可以持续一个预定的日期。例如,一年。
同样的,基于工程合同则依据相关工程所需的开始和结束之期限。
但是,安大略省的僱员通常是无限期僱用的。
LRC-CA-20.20
加拿大僱用员工最低年龄的规定?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 179。
受联邦监管的雇主可以僱用 17 岁以下的人员,但须遵守某些限制,包括禁止在省级法律要求他们上学的时间内就业。
17 岁以下的员工不得在晚上 11 点至早上 6 点之间工作。
省 – 安大略
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R.R.O.,1990,第 851 条,最低年龄,情况说明书。
安大略省的最低就业年龄为 14 岁。
14 至 17 岁的儿童不能在上学时间就业。
对于可以僱用 18 岁以下儿童的工作类型也有限制。
LRC-CA-20.40
加拿大僱用员工前背景调查的规定?
RD 答:
省 – 安大略
根据警察记录检查改革法案,2015 SS 7-9。
雇主可以对任何工作的任何僱员或准僱员进行信用检查。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个人将与儿童或老人等弱势群体一起工作时,法律可能要求进行犯罪背景调查。
在进行犯罪记录检查之前,雇主必须获得准僱员的同意。
从犯罪记录检查中获得的信息必须在提供给雇主之前向准僱员披露。
雇主不得使用或披露检查结果,除非是出于要求或法律授权的目的。
LRC-CA-20.50
加拿大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竞业条款有没有效?
RD 答:
联邦
所有省份和地区都允许在僱佣合同中达成竞业禁止和招揽协议。
涉及联邦管辖行业僱员的僱佣诉讼由省或地区法院解决。
联邦法院对此类纠纷没有管辖权。
省 – 安大略
拒绝签署此类协议的员工或潜在员工受到 ESA 的报復保护。
LRC-CA-40.05
在加拿大劳动法僱主不得对女性有性别歧视的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 S.C. 2018 年薪酬公平法,c. 27 年代。 s. 416.
受联邦管辖的雇主不得以《加拿大人权法》禁止的理由(包括种族、民族或族裔、肤色、宗教、年龄、性别),为由拒绝僱用或继续僱用,
或在僱用过程中对某人作出不利的区别对待、性取向、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残疾或已获得赦免或暂停记录的刑事犯罪。
省 – 安大略
根据安大略省人权法典,R.S.O. 1990 年,第 H.19 章,S1。
雇主不得因种族、民族、宗教、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婚姻或家庭状况、收入来源、政治信仰或结社而歧视僱员的聘用、职业、薪酬或解僱决定,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社会劣势。
如果员工认为他们在《人权法》下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向安大略省人权法庭申请补救令。
如果安大略省人权委员会认为这符合公共利益,它也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向法庭提出申诉的正常时限是自事件发生之日起 1 年,或者如果据称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则自最后一次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
仲裁庭将举行对抗性听证会,当事方在听证会上出示证据并询问和交叉询问证人。
如果仲裁庭允许投诉,它可以就因歧视而产生的工资或费用损失判给金钱赔偿,并命令停止歧视行为。
法庭的命令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上诉,但须接受司法审查。
LRC-CA-50.10
在加拿大僱主可以蒐集或处理员工在互联网上传送的资料吗?
RD 答:
省 – 安大略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S.C. 2000,ch. 5、S7。
安大略省尚未出台私营部门隐私立法。
它以联邦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 (PIPEDA) 为指导。
PIPEDA 指示雇主仅可出于理性人认为在当时情况下适当的目的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
雇主必须告知员工收集数据的目的以及员工可以访问、更正和删除数据的方式。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雇主才可以在个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
- 在调查违反协议或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收集信息,或
- 需要该信息来应对威胁个人或个人生命、健康或安全的紧急情况
- 法律要求披露。
LRC-CA-60.10
加拿大劳动法对工作小时的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 169-172。
每天 8 小时和每週 40 小时是联邦管辖范围内大多数员工的标准工作时间。
任何一周最多可以工作48小时,员工每週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SS 17-18。
正常工作日为 8 小时。正常工作週不得超过 48 小时。
员工每个工作週必须至少连续休息 24 小时或每两个工作周连续休息 48 小时。
LRC-CA-60.30
加拿大对加班工时的规定为何?加班加成费率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169、171、174。
员工必须按每週工作超过 40 小时的时间支付加班费。
一周内最多可以加班8小时。
或者,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员工可以要求为每个加班时间提供一个半小时的带薪休假: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带薪休假协议,
2.在加班工资期间的3个月内请假。
加拿大劳工法典中规定的管理僱员和某些职业的成员不受这些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的约束。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S22。
如果他们每週工作超过 44 小时,则必须向安大略省省级管辖范围内的大多数员工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员工正常小时工资的一倍半。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颁布的法规中规定的管理和监督僱员以及职业成员不在这些规定的范围内。
LRC-CA-60.50
加拿大工资习惯上有第13个奖金吗?
RD 答:
联邦
加拿大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奖金的规定。
省 – 安大略
安大略省的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奖金的规定。
LRC-CA-70.10
加拿大员工正常的休假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S 183-188。
联邦监管行业的员工有权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带薪休假 | 工作年数 |
至少 2 週 | 前 5 年 |
3週 | 连续6年完成 |
4週 | 连续10年完成 |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SS 33-36。
安大略省受省级监管行业的僱员,在每年就业后有权享受至少 2 週的带薪假期,假期工资至少相当于休假当年收入的 4%。
雇主必须为服务满 5 年或以上的僱员提供至少 3 週的假期和至少相当于工资 6% 的假期工资。
LRC-CA-70.20
加拿大公假的规定为何?员工加班的费率多少?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 193。
受联邦监管的僱员有权享受 9 个带薪公共假期:
1月1日:元旦
耶稣受难日
维多利亚日(5 月的第三个星期一)
7 月 1 日:加拿大国庆日
劳动节(9 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全国真相与和解日(9月30日)
感恩节(10 月的第二个星期一)
11 月 11 日:阵亡将士纪念日
12 月 25 日:圣诞节
12 月 26 日:节礼日
*在公共假期工作的员工,必须获得至少相当于假期前的 4 週, 工资的 1/20 的正常工资,加上假期工资(不包括加班费);或带薪替代假期。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SS 24-29。
员工有权享受 9 个带薪假期:
1月1日:元旦
家庭日(二月的第三个星期一)
耶稣受难日
维多利亚日(5 月的第三个星期一)
7 月 1 日:加拿大国庆日
劳动节(9 月的第一个星期一)
感恩节(10 月的第二个星期一)
12月25日:圣诞节
12 月 26 日:节礼日
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员工都有权在这些天休假并获得公共假日工资。
或者,他们可以书面同意在假期工作,他们将获得以下报酬:
- 公众假期工资加上其在公众假期工作时数的正常工资一倍半的额外工资,或
- 他们在假期工作时的正常工资,并获得另一天的公共假期工资。
LRC-CA-70.30
加拿大女性员工怀孕及生育假之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 204-206.1。
受联邦监管的怀孕僱员有权享受 17 週的产假,从预产期前 13 周到产后 17 週结束。
员工必须向雇主提供医疗保健从业人员出具的证明,确认他们怀孕了。
必须在开始产假前至少 4 周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SS 46-47。
怀孕的僱员有权享受长达 17 週的连续产假,前提是:
- 她受僱于受《就业标准法》涵盖的雇主,并且
- 她在她的孩子预计出生日期前至少 13 周声明了她的工作。
最早可以在员工预产期前 17 週开始休产假。
僱员必须在开始产假前至少提前 2 周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
雇主可能会要求僱员提供医生出具的证明婴儿的预产期。
遭受死产或流产的员工有权享受 12 週的假期。
LRC-CA-70.40
加拿大男性员工之陪产假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 206。
儘管父亲可能有资格获得长达 63 週的育儿假,但没有合法的陪产假权利。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 §§ 48-49。
儘管父亲可能有资格获得长达 63 週的无薪育儿假,但没有合法的陪产假权利。
雇主无需在育儿假期间向僱员支付任何款项或支付任何福利。
僱员可能有权获得就业保险计划下的福利。
父亲有权享受育儿假,前提是:
- 他受僱于受《就业标准法》涵盖的雇主,并且
- 他在开始育儿假前至少 13 週已开始工作。
父亲必须在不迟于 78 週后开始他们的育儿假:
- 他们的孩子出生的日期开始或
- 他们的孩子第一次得到他们的照顾、监护和控制的日期。
LRC-CA-70.50
加拿大员工之病假规定为何?丧假之规定为何?事假之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病假: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 L-2 章,S 239。
至少连续服务 3 个月有权享受长达 17 週的无薪病假。
丧假: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 L-2 章,SS 206、206.3-206.8、210、247.5。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后 5 天。休假的前 3 天必须带薪;其馀 2 笔未付款。
事假:
员工每年有权享受最多 5 天的事假:
- 治疗受伤或疾病
- 照顾任何家庭成员的健康义务或照顾他们
- 承担与未满 18 岁家庭成员的教育有关的义务。
- 处理涉及员工或其家属的任何紧急情况。
- 根据《公民法》参加他们的公民仪式。
省 – 安大略
病假:
根据安大略省人权法典,R.S.O. 1990 年,第 H.19 章,S5。
受僱至少 2 週的员工有权享受 3 天的无薪病假,可用于个人疾病、受伤或医疗紧急情况。
丧假: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 §§ 49.1、49.4、49.5、50、50.2;
公平工作场所,更好的工作法案,2017;第 47 号法案,修订《就业标准法》的法案,2018 年。
由于某些家庭成员的死亡,受僱至少 2 週的员工有权享受 2 天的无薪丧假。
宣布紧急休假:
只有在安大略省宣布紧急情况时,才可以享受无薪、有工作保护的紧急假期。
要获得休假资格,员工不得因政府或健康命令或需要照顾某些家庭成员而无法工作。
休假没有最低年资要求。
LRC-CA-70.60
加拿大对员工之退休金与社会安全保险金之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退休金计划。
联邦管辖下的僱员受联邦加拿大退休金计划 (CPP) 或魁北克退休金计划 (QPP) 的保障。
CPP 涵盖魁北克以外所有省和地区的员工,而 QPP 适用于该省的居民。
开始领取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福利的标准年龄是 65 岁。
收入超过 3,500 加元的员工必须向 CPP 供款,在除魁北克以外的所有省份和地区都是强制性的。
省 – 安大略
根据加拿大退休金计划,R.S.C.,1985,ch. C-8。
安大略省的僱员受联邦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的保护,无论他们是否在联邦或省管辖范围内的行业工作。
雇主通常会提供固定缴款或固定福利性质的私人补充养老金计划,也可能为员工提供参与团体註册退休储蓄计划的机会。
开始领取 CPP 养老金福利的标准年龄是 65 岁。
LRC-CA-70.70
加拿大对员工之意外灾害保险之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 L-2 章,S 239.1。
没有像所有省份和地区那样的无过错工人赔偿立法的一般联邦计划。
该条款的实际效果是,受联邦监管的雇主在其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省,或地区工人补偿委员会註册并向委员会支付工人补偿评估,
就像他们是受省监管的雇主一样。
省 – 安大略
根据 1997 年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法,S.O. 1997 年,第16,附表A。
因工受伤或生病的员工由工人赔偿委员会赔偿工资损失。
安大略省的所有雇主都必须向工人赔偿委员会根据《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法》管理的工人赔偿基金付款。
LRC-CA-80.05
加拿大员工可以加入工会吗?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第 1 部分,序言。
根据宪法和各种劳动法,加拿大僱员有权组建和加入工会、集体谈判和罢工。
省 – 安大略
根据 1995 年劳动关係法,S.O. 1995 年,第1、附表。 A,SS 5-10。
根据宪法和各种劳动法,加拿大僱员有权组建和加入工会、集体谈判和罢工。
LRC-CA-80.06
加拿大劳动争议之处理方式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S 71、80。
加拿大劳资关係委员会有权就工会作为独家谈判代理人的认证、不公平劳工行为投诉、恶意谈判投诉、处置全部或部分业务的继承权,以及非法罢工或停工。
联邦调解和调解服务应工会或雇主的要求提供调解服务,以协助双方达成集体协议。
省 – 安大略
根据 1995 年劳动关係法,S.O. 1995 年,第 1 章,附表。 A,S 114。
安大略省劳资关係委员会有权就工会作为独家谈判代理人的认证、不公平的劳工行为投诉、恶意谈判投诉、在处置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情况下的继承权,以及对非法罢工或停工。
安大略省劳工部调解服务部应工会或雇主的要求提供调解,以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安大略省劳工部长也有权为此目的指定一名调解员。
LRC-CA-90.10
加拿大企业对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之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S 124-125、134.1、148。
受联邦监管的雇主,必须为每个拥有 20 名或更多员工的工作场所建立一个健康和安全委员会,以参与製定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
加拿大劳工法典和相关法规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条款制定了一套全面的标准,旨在确保联邦管辖下的行业的工作场所安全。
省 – 安大略
根据职业健康与安全法,R.S.O. 1990 年,第 O.1 章,SS 9(2)。
《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及其下发布的法规制定了旨在确保安大略省辖下行业的工作场所安全的综合标准。
如果雇主经常僱用 20 名或更多工人,则它包括准备书面的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计划。
LRC-CA-100.10
在何种情况下,加拿大僱主可以解僱员工?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S 3、230、240。
雇主可以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僱佣关係,例如故意不当行为、不服从或故意疏忽职责。
经济原因不允许在没有合理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终止无限期合同。
经济原因不构成定期合同到期前终止的理由。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SS 54-61。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雇主准备提供适当的书面通知或解僱费,雇主也不能终止僱员的僱佣关係。
例如,如果终止僱佣的任何部分原因是基于僱员行使《就业标准法》规定的权利,例如拒绝工作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或每週最长工作时间或请假。
LRC-CA-100.11
加拿大企业解僱员工需提前多久告知?要发多少资遣费?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 235。
加拿大劳动法要求雇主提前 2 週,通知至少服务 3 个月的僱员终止合同或提前 2 週支付代通知金。
受联邦管辖的僱员在与雇主连续工作至少 12 个月后有资格获得遣散费。
遣散费是员工每工作一整年的正常工资标准的两天工资,至少五天工资。
因严重不当行为而因正当理由被解僱的员工,没有资格获得解僱通知和遣散费。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 S 64, 76。
《安大略省就业标准法》规定,受僱时间为 3 个月或以上的僱员的最短终止通知期为 1 至 8 週,具体取决于僱员的服务年限。
雇主可以选择提供代通知金。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他们犯有故意不当行为、不服从或故意疏忽职责时,员工无权收到解僱通知或解僱费。
LRC-CA-100.12
加拿大企业解僱员工向主管机关申报之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当计划集体终止僱佣时,受联邦监管的雇主必须在终止僱佣生效前至少 16 周向联邦劳工部合规和执法主管提供书面通知。
雇主还必须与加拿大就业保险委员会合作,向受影响的员工提供福利声明,并建立联合计划委员会。
省 – 安大略
当发生大规模解僱时,雇主必须向僱佣标准总监提交表格 1(终止僱佣通知)。
LRC-CA-100.20
在加拿大合法大量解僱员工的规定为何?
RD 答:
联邦
根据加拿大劳工法典,R.S.C. 1985 年,第L-2,SS 212、214。
联邦管辖范围内的雇主在 4 週内终止僱用 50 名或更多僱员的情况。
它必须提前 16 周向联邦劳工部、加拿大就业保险委员会和代表被解僱僱员的任何工会发出裁员通知,并在机构内张贴通知。
发生大规模解僱时,必须建立一个联合雇主/僱员计划委员会。
省 – 安大略
根据 2000 年就业标准法,S.O. 2000 年,第41,S 58。
终止通知的特殊规则适用于 50 名或更多僱员的僱佣在 4 週内在雇主机构终止。
员工在大规模解僱中必须收到的通知数量不是基于员工的工作年限,而是取决于被解僱的员工人数。
通知期 | 被解僱的员工人数 |
8 週 | 50 至 199 |
12 週 | 200 至 499 |
16 週 | 500 或更多 |
如果要终止企业中不超过 10% 的员工,并且终止不是由于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永久中止,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因大规模解僱通知而希望辞职的员工,必须至少给雇主以下通知期。
通知期 | 工作年数 |
1週 | 不到2年 |
2週 | 2年以上 |
LRC-CA-100.30
加拿大解僱员工必需支付员工的期限为何?
RD 答:
联邦
解僱费必须在僱员终止僱佣后 7 天或僱员的下一个正常支付日(以较晚者为准)支付给僱员。
省 – 安大略
解僱费必须在僱员终止僱佣后 7 天或僱员的下一个正常支付日(以较晚者为准)支付给僱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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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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