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加拿大已與 94 個國家簽署了雙重徵稅協定 (DTA)。
加拿大與您居住國之間的所得稅條約規定可能會降低預扣稅率,也可能免除預扣稅。
許多國家允許為消除或減少雙重徵稅而支付的加拿大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
請參考加拿大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加拿大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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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加拿大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加拿大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加拿大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加拿大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加拿大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加拿大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加拿大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加拿大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加拿大已與以下 94 個國家簽署了 DTA:
Algeria | France | Luxembourg | Slovak Republic |
Argentina | Gabon | Madagascar | Slovenia |
Armenia | Germany | Malaysia | South Africa |
Australia | Greece | Malta | Spain |
Austria | Guyana | Mexico | Sri Lanka |
Azerbaijan | Hong Kong | Moldova | Sweden |
Bangladesh | Hungary | Mongolia | Switzerland |
Barbados | Iceland | Morocco | Taiwan |
Belgium | India | Netherlands | Tanzania |
Brazil | Indonesia | New Zealand | Thailand |
Bulgaria | Ireland | Nigeria | Trinidad and Tobago |
Cameroon | Israel | Norway | Tunisia |
Chile | Italy | Oman | Turkey |
China, Republic of | Ivory Coast | Pakistan | Ukraine |
Colombia | Jamaica | Papua New Guinea | United Arab Emirates |
Croatia | Japan | Peru | United Kingdom |
Cyprus | Jordan | Philippines | United States |
Czech Republic | Kazakhstan | Poland | Uzbekistan |
Denmark | Kenya | Portugal | Venezuela |
Dominican Republic | Korea, Republic of | Romania | Vietnam |
Ecuador | Kuwait | Russia | Zambia |
Egypt | Kyrgyzstan | Senegal | Zimbabwe |
Estonia | Latvia | Serbia | |
Finland | Lithuania | Singapore |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加拿大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加拿大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加拿大征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加拿大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加拿大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加拿大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加拿大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加拿大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加拿大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加拿大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加拿大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加拿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加拿大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加拿大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如果非居民是與加拿大簽訂了雙重徵稅條約的國家的居民,並且在加拿大沒有常設機構,
則該非居民可以就此類商業利潤申請加拿大所得稅豁免。
如果您因稅收協定而在加拿大獲得免稅的加拿大來源收入,您可以要求付款人不要預扣稅。
填寫標準化的基於條約的法規 105 豁免申請表(R105 表),該表可從任何稅務服務辦公室 (TSO) 或專業中心 (CoE) 獲取,並可從 CRA 網站獲取:Canada.ca/revenue-agency.
在相關服務的初始付款前至少 30 天提交。
如果稅務局的官員同意您符合資格,他們會向您發送一封棄權信,交給您的付款人。
只有當 TSO 或 CoE 發出豁免時,豁免申請人才可以在不預扣的情況下向接收者全額付款。
有關信息,請參閱網站:
通過My Account提交申請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加拿大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加拿大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加拿大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加拿大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加拿大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加拿大稅率。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加拿大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加拿大收入來源包括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所賺取的收入、來自加拿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利息、來自加拿大的股息。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加拿大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加拿大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加拿大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加拿大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加拿大稅務居民有加拿大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加拿大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所得稅法》第 XIII 部分規定了確定加拿大居民(出於稅收目的)支付給非居民的時間的規則。
加拿大的非居民對源自加拿大的某些類型的收入徵收 25% 的預扣稅。
付款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扣所需的金額並將其匯給加拿大稅務局 (CRA)。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25%
股息 – 25%
利息(貨款)– 0%/ 25% (注 1)
特許權使用費 – 0%/ 25% (注 2)
技術服務 – 15%/ 25% (注 3)
專業服務– 15%/ 25% (注 3)
注:
- 支付給公平貸方的利息免徵 0% 的預扣稅。對支付給非公平貸款人的利息徵收 25% 的預扣稅。
- 適用於與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版權有關的付款、鐵路公司支付的某些付款、在與研發 (R&D) 費用相關的真正成本分攤安排下的付款的 0% 預扣稅,如果付款人獲得了研發結果的權益,以及支付給公平交易的人的付款,付款人在計算在加拿大境外開展的業務的收入時可用於加拿大稅收目的。
- 根據第 105 條規定,從加拿大提供服務中獲得收入的非居民需繳納 15% 的預扣稅。
一般而言,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務費用作為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所產生的商業利潤無需納稅,需繳納 25% 的預提稅。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加拿大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加拿大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加拿大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加拿大稅率。
DTA-Q-A0:
當非加拿大稅務居民有加拿大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不強制要求使用表格 NR301來為付款人降低的稅率預扣,但它表明CRA在以降低的稅率預扣前的期望。
填寫表格 NR301 非居民個人根據稅收協定享受福利(減稅)的資格聲明。
如果沒有 NR301 表格,則可能不允許付款人使用協定優惠的權利來申請低於 25% 的第 XIII 部分的全部稅率。
完整的 NR301 表格有效期為 3 年。
如果表格是根據受益所有人的正式授權授權書籤署的,請在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 NR301 時附上授權書的副本。
即使您沒有獲得 NR301 表格來支持受益所有人的居住國和稅收優惠資格,如果以下所有情況均屬實,您也可以應用稅收協定稅率:
- 獲得非郵局信箱或轉交地址的完整居住地址。
- 收款人是個人。
- 沒有理由懷疑該信息不准確、具有誤導性,或收款人無權享受稅收協定優惠。
- 有適當的程序,以便收款人信息的變化將導致對預扣稅率的審查。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加拿大簽定DTA,那麼當您有加拿大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Q0:
《所得稅法》第 XIII 部分規定了確定加拿大居民(出於稅收目的)支付給非居民的時間的規則。
加拿大的非居民對源自加拿大的某些類型的收入徵收 25% 的預扣稅。
付款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扣所需的金額並將其匯給加拿大稅務局 (CRA)。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25%
股息 – 25%
利息(貨款)– 0%/ 25% (注 1)
特許權使用費 – 0%/ 25% (注 2)
技術服務 – 15%/ 25% (注 3)
專業服務– 15%/ 25% (注 3)
注:
- 支付給公平貸方的利息免徵 0% 的預扣稅。對支付給非公平貸款人的利息徵收 25% 的預扣稅。
- 適用於與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版權有關的付款、鐵路公司支付的某些付款、在與研發 (R&D) 費用相關的真正成本分攤安排下的付款的 0% 預扣稅,如果付款人獲得了研發結果的權益,以及支付給公平交易的人的付款,付款人在計算在加拿大境外開展的業務的收入時可用於加拿大稅收目的。
- 根據第 105 條規定,從加拿大提供服務中獲得收入的非居民需繳納 15% 的預扣稅。
一般而言,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務費用,作為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所產生的商業利潤無需納稅,需繳納 25% 的預提稅。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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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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